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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个人破产是合法逃避债务吗?

发布日期:2025-05-12 20:30:00     阅读量:0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破产清算申请公告引发关注。5月11日,相关话题#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冲上热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公告显示,63岁的男子刘某和62岁的牛某为夫妻关系,两人均申报目前退休状态。其中妻子牛某申报每月收入6528.47元;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房产2套,估价合计440万元;银行存款余额22096.2元。丈夫刘某每月收入6221.94元;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商铺4套,估价合计50万元;名下登记有车辆1台,估价16000元;银行存款余额42811.65元。夫妻共同债务合计约126886132.12元。

前不久,“女子月薪4784元负债2544万”同样引发热议。法院公告显示,申请人周某,女性,37岁,每月工资收入为4784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1592.27元,但其申报的债务总额高达2544万余元,远超其可承受范围。公告明确,如申请人存在“未如实全面申报收入、财产等破产相关信息,或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知情人可通过“深破茧”平台或法院指定渠道提交异议材料。

如果个人破产,欠债就不用还了?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通俗点说,个人破产就是指欠债的人在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同时又跟债主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债务清偿的过程。

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早在2019年就有地方开始实施。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2019年9月,“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顺利办结。

该案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来源:微信公众号“温州法院”

个人破产制度让部分“诚实而不幸”的人获得了新生。而深圳的这几起案例之所以引起公众高度关注,就在于申请人收入不菲却背负巨额债务,也反映出目前不少人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一些误解,认为个人破产能豁免债务。

那么,个人破产是利好“老赖”吗?

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欠钱可以不还了,制度本身也并非为“老赖”提供避难所。个人申请破产后,将由法院对其个人的资产等进行拍卖,然后按被欠债人的相应比例进行偿还。而且在破产程序进程中,相关主体负有不得抽逃资产、不得损害债权利益、配合破产等义务。此外,免责也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免责。

对此,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江丞华表示,不少人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一些误解,认为其是帮助债务人合法逃避债务,对债权人不公平。事实上,个人破产清算早有案例,个人破产制度本身也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江丞华表示,个人破产清算有明确的受理及不受理的前提条件,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诚实而不幸”是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

法院:有以下情形不受理个人破产

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3月1日,我国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据媒体报道,该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程序包括个人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三个类型。2021年7月、10月、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结了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

申请人正在观看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讲解动画。来源:深圳市司法局官网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接受采访时表示,不予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原因,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债务人不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

暂时无法按期偿债、具有一定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重整或和解纾缓偿债压力。债务人暂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但从其年龄、职业、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状况、可期待权益等因素判断,清偿能力有恢复可能的,应当通过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清理债务。这样要求,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有利的。

第二种情形,债务人对负债原因及经过等基本事实不能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或者有遗漏、隐瞒的情况。

②债务人对主要债务的形成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借款用途和流向不明。

③债务人不配合破产信息核查。

第三种情形,债务人主要债务或因奢侈消费、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等行为,或因利用杠杆从事与自己偿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资活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所导致。这在《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第八条中已明确。

第四种情形,债务人存在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不执行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在执行程序中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等情形。

“诚信自救”充分彰显出信用修复制度的现实价值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杨江苏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个人破产条例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人,尤其是创业失败或者因为不善财务管理的人。“即使一时因债务压身,《破产条例》还能托底,不会让他们陷入万劫不复、没有任何人生希望的地步。”

据报道,因资金链意外断裂,在江苏无锡打拼的“包工头”卫云培欠下了30多万元的外债。2018年,他被两名工友起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对巨额债务和信用崩塌的双重打击,他没有逃避,而是和妻子一起在农贸市场摆摊挣钱,偿还欠款。在锡山区人民法院“类个人破产制度”支持下,他按时完成了清偿计划,并顺利通过两年信用考验期。前不久,法院向他发放了信用修复证明书,宣告这位曾经的“失信人”重获信用。

卫云培与妻子每日早起出摊卖鸡还债。

人民日报对此发表评论文章,信用的崩塌或许只需一瞬,但重建却需要漫长的坚持。更为完善的信用修复制度,能够为这一路艰辛铺路架桥。前不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印发,对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作出了部署,强调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2022年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当法律惩戒与道德自觉形成合力,当社会对信用修复给予更多支持,更多“诚实而不幸”的人能够迎来从“破产”到“破茧”的新生。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超过30个地方法院受理了个人破产案件,累计免除债务金额超13亿元。个人破产制度给诚信履约的债务人创造了重新出发的机会,我们也要看到,让信用修复更加顺畅,还需强化“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区分“恶意失信”和“非恶意失信”的边界,严格认定“诚实而不幸”的事实,让制度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海报新闻编辑 杨童童 综合人民日报、央视网微信公号、澎湃新闻、上游新闻、潇湘晨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