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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12 09:14:00     阅读量:0

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广告如下:

被执行人:裴卫东,男,1970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江川农垦社区B区二委2栋4号,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7004303319。

上述被执行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未履行金额:20215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凡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且有执行到位金额的,按有效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454-8328218 18545450252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赏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四)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者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片区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员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特别说明:任何公民、组织不得将以上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和不正当途径。非法使用该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编辑: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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