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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法院:温情调解化矛盾

发布日期:2025-05-09 14:40:00     阅读量:0

近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街头误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通过释法明理与情理疏导,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修复了社会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事情起因为原告张某在街头遛弯时,无故遭到认错人的被告王某某两姐妹的殴打,致其多处受伤,住院治疗28天。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被告因“认错人”误伤原告,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原告因身心创伤及高额医疗费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情绪激动,坚持要求高额赔偿;被告则认为已受行政处罚,且经济困难,无力且不愿支付过高费用。承办法官敏锐察觉到,本案若简单判决,可能加剧双方对立。考虑到被告的履行能力,且原告作为伤者,更需要实质性的关怀与经济补偿。法院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我无缘无故被打,现在浑身疼,还被诊断出焦虑症,你们必须赔钱!”庭审当天,原告张某颤抖着举起病历,声音哽咽。被告王某某二人则涨红着脸反驳:“我们已经被行政处罚了,凭什么还要赔那么多?我们又没想故意打他!”承办法官条理清晰地对被告说:“根据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但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损失和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随后,他转向原告:“您提出的5万元诉求中,部分费用缺乏票据支持,法院难以全部支持。同时,被告已接受行政处罚,若调解不成,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对双方家庭都是负担,让被告方向您道个歉,您的不合理金额扣除后,能不能适当降低一些呢?”最终,王某某两姐妹当场凑齐3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并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通过合理的调解,既让受害者获得及时补偿,又避免被告因赔偿陷入生活困境,更向社会传递了“和为贵”的价值导向。与此同时法官提醒,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优先选择合法、理性的解决方式,降低矛盾对抗,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通讯员:周智慧

初审:李学伟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