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公”诉人贩子王浩文夫妇案宣判:判赔交通费误工费4元
发布日期:2025-08-26 13:07:00 阅读量:0
8月26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寻亲家长“雷公”雷武泽处获悉,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其诉王浩文及妻子胡某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浩文分别向雷武泽及其妻子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各2元,未支持其对胡某雄的诉讼请求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

判决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2001年10月9日,雷武泽3岁的儿子川川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他人拐走。同月16日,王浩文将川川贩卖至广东省汕头市,并伪造“送养协议”。2024年5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浩文以出卖儿童为目的,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王某琼、胡某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儿童单独玩耍、身边无大人陪伴照看之机,以购买食物为诱饵,拐带包括川川在内的11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同时累计前罪,王浩文被认定在2001年至2014年间共计拐卖14名儿童。
南充中院一审判决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胡某雄(王浩文配偶)因其他拐卖儿童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24年12月,雷武泽向户籍地所在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两被告各赔偿寻亲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元,合计6元,并通过多家国家级及省级媒体公开道歉。
2025年1月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同年4月,该案由芙蓉区人民法院在南充市看守所开庭审理。庭上,王浩文当庭道歉但未承认拐卖雷岳川,胡某雄则辩称未参与本案拐卖行为。

王浩文接受央视采访画面。图片来源/央视截屏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浩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虽仅象征性索赔1元,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相关司法解释限制,未予支持。胡某雄因未参与本案拐卖,不承担连带责任。赔礼道歉一项,因王浩文已当庭道歉并提交书面材料,视为已履行。
最终,法院判决王浩文向雷武泽、妻子童某各赔偿2元(交通费、误工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浩文负担。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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