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频繁转账送礼 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发布日期:2025-06-30 09:24:00 阅读量:0
来源:特区新闻广场
恋爱期间,女方频频以各种理由向男友索要钱财和各种贵重物品,男方几乎是有求必应。没想到两人最终分手,那么这些送出去的钱财和物品,还能拿得回来吗?一起来看海沧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张先生与林女士曾是情侣,恋爱期间,林女士常常以“看病”“买奶茶”“买化妆品”等理由,要求张先生给她转账,还经常催促张先生“今天没转钱”“记得给我转”。五年时间,张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累计向林女士转账22万余元,并赠送了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分手后,张先生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女士返还钱款以及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
海沧法院法官助理 王长安:原告认为,赠与的款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为被告的原因,双方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要返还赠与款项,被告则认为,原告的赠与都是自愿的,是表达情意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存在可撤销赠与的情况,也不存在附条件赠与的情形,因此无需返还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日常小额转账属于“一般赠与”,包括特定节日、纪念日的转账或购买礼物,多为恋爱中表达情感的自愿行为,赠与完成后不可撤销。手机、电脑虽然价值较高,但由于张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是林女士“索要”所得,应视为“一般赠与”。除此之外,林女士多次主动要求大额转账,且张先生有结婚意愿,频繁索要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财”。
海沧法院法官助理 王长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
最终,海沧法院酌定,林女士需返还两人转账差额的30%,约6.4万元,手机、电脑无需返还。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大额赠与,建议明确约定,避免分手后产生纠纷。
海沧法院法官助理 王长安: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往往介于情感表达与婚姻承诺之间,综合判断是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举证责任至关重要,主张附条件赠与需提供证据,如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贵重物品的交付证据等,仅凭当事人口头陈述难以认定。